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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范围及标准公布
转载 :  zaoche168.com   2009年04月22日

商务部网站消息,根据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精神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商务部、财政部联合公布了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全文如下:

 

一、200911-12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200111-20051231日,车长大于4.8(4.8)、小于7.5米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0,000元人民币。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等凭据申请补贴资金。

 

二、200911-12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200011-20021231日且使用年限在79年之间的下列车型:

 

一是车长7.5米以上(7.5)且乘座人数(包括驾驶人)23人以上(23)的载客汽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5,000元人民币;

 

二是车长9米以上(9)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北京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四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5,000元人民币;

 

三是不足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北京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四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0,000元人民币;

 

四是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5,000元人民币。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补贴范围。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效身份证明和更新车辆购车发票等凭据申请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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