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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托代理的非对称信息经济学风险成因分析(3)
转载 :  zaoche168.com   2009年07月13日

 三、审计机关的再授权与委托方式形式的审计主客体关系的非对称信息经济学风险成因分析

 

 (一)基本情况

 

再受权和委托可以认为是转托的两种方式。所谓转托是指国家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的审计事项转交其他计机构代为执行。

 

1、国家审计机关将对特定单位的审查监督权交由下级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代为执行时,由于是将法律授予自身的审计监督权又授予了他人,就构成了审计的再授权;

 

 

 

2、如果国家审计机关将审计事项委托给社会审计组织,就成了授权性委托;

 

 

 

3、这两种方式的基本特点是,审计授权人或委托人自身就是被授权人;

 

  

 

4、再受权和委托方式形式的审计主客体关系,将由下级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分别通过国家审计机关答发的审计授权书或与国家审计机关共同签定的审计业务约定书获得对被审计单位的审查监督权,按照有关的授权书或审计业务约定书和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向审极授权人或委托人报告;

 

5、授权性委托中,审计主客体的关系一般也具有一次性的特点,以履行完审计业务书为标志。

1

(二) 可能的风险

 

 

 

1、逆向选择:国家审计机关(授权人)向其他审计机关(受托人)转托

 

 

 

须保证:(1)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权;(2)其他审计机构违规的最小性不致影响受托审计开展。

 

  可能出现以下情形:

 

 

 

(1)授权人委托其他审计机构审计,但是对其审计事项监督权不明确,造成委托审计无法开展;

 

  

 

(2)授权人委托其他审计机构审计的结果,出现重大失误,授权人没有进行再监督,造成失误;

 

  

 

(3)受托人若是内部审计机关对内开展审计,虽然有权审计,但是审计人员的岗位,薪金,级别等受制于管理层,

 

 

 

会影响内审机构的受托审计,这种影响应在最低而不致影响内审人员的审计判断;

 

7:某集团公司内审机构,受托对集团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审计中发现有关帐项出现较大差异,向受托方审计机关报告后,将影响政府对公司的财政支持,考虑到内审的岗位,薪金,级别待遇的变化,内审机构的缺陷,会产生逆向选择;

 

  

 

(4)受托人若是社会审计组织,虽然执行>,但是受时间,人员限制,社会审计组织往往对被审计单位不会了解太深,对情况不是很熟悉,容易走弯路,或者发现不了舞弊;

 

8:某会计师事务所,受托对某企业进行专项审计,由于该企业规模大,审计要求时间紧,工作量大。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被审计单位后,为了避免走弯路,采取了多种方法,熟悉情况,发现疑点。比如:运用内审人员的审计成果,开座谈会等。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不采取以上措施,就会出现“逆向选择”,无法克服不熟悉情况的先天不足。

 

(5)受托人若是下级审计机关,虽然按照《审计条例》开展审计,但是审计机构和被审客体都是同一行政级别,人员行政隶属关系往往受同一上级领导,也会影响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机关的受托审计,这种影响大小应由授权人来判断;

 

2、道德风险: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具有强制性,并拥有审计处理权。授权人向其他审计机构委托实质上也是一种强制执行权的委托。

 

可能出现以下情形:

 

  

 

(1)授权人将权力转托给单位或个人带来私利的其他审计机构,而非受托方无从查实;

 

(2)授权人未充分考虑其他审计机构的职业道德情况,特别是一次性的授权,而非受托方因未参入无从了解;

 

(3)受托方会计师事务所可能为了利益与被审计单位暗中交易,蒙骗授权人;

 

 

 

(4)受托方内审机构可能与被审单位勾结截留信息,查而不实;

 

(5)受托方下级审计机构可能与被审单位交易蒙骗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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