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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2010年6月18日曾与法国设备租赁总公司(“CGL”)在深圳签订合资合同,拟合资设立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亿元,其中,比亚迪出资人民币4亿元,占合资公司80%的股权;CGL出资与人民币1亿元等值的欧元,占合资公司20%的股权。合资公司主要从事在中国大陆为购买汽车者提供融资服务,包括向新车的终端客户提供贷款等业务。合资合同及合资公司的筹建已于2011年3月4日获得中国银监会的批准。
比亚迪称,鉴于CGL认为中国汽车市场的风险正在增大,合资双方对业务的风险判断不同,在经营策略等方面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比亚迪与CGL同意友好终止合资合同及合资公司现有合作,并于2011年7月4日完成《终止协议》的签署及盖章事宜。
所有合资公司发生或与合资公司相关费用中,CGL需向比亚迪总共并最终支付人民币225万元,该款项应在2011年7月31日前完成支付。若CGL无法在指定日期前完成支付,需每日按总金额的0.05%向比亚迪作出赔偿。
比亚迪表示,《终止协议》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